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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条例将锅炉进行了以下定义:
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、电或者其他能源,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,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容积≥30L的承压蒸汽锅炉;出口水压≥0.1MPa(表压),且额定功率≥0.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。
这样就将常压热水锅炉剔除了锅炉行列。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《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文件号 国质检法[2003]206 号) 其中内容为: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、国务院批准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确定,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》(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)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(具体内容见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1 号))。
因此目前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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